國家藥監(jiān)局出臺指導意見:規(guī)范中藥飲片行政處罰案件辦理
人民網北京2月25日電 (記者孫紅麗)據國家藥監(jiān)局官網消息,為依法開展中藥飲片案件查處工作,國家藥監(jiān)局近日印發(fā)《關于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〉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適用原則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的通知,明確適用本條款的中藥飲片由天然來源的植物、動物、礦物藥材經炮制而成。中藥配方顆粒及《醫(yī)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》中的相關毒性中藥飲片不適用本條款。
國家藥監(jiān)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《中國藥典》中飲片系指藥材經過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醫(yī)臨床或制劑生產使用的藥品。中藥飲片大多來源于自然生長的中藥材,受其生長環(huán)境影響較大,可能會出現不符合藥品標準中規(guī)定的大小、表面色澤等項目但不影響安全性、有效性的情況。
《藥品管理法》充分考慮到中藥飲片具有特殊性,對其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專門規(guī)定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生產、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,尚不影響安全性、有效性的,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;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
根據《指導意見》,適用本條款的前提是生產中藥飲片所用中藥材的來源(包括基原、藥用部位、產地加工等)、飲片炮制工藝等符合規(guī)定,且僅限于《藥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“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”的以下情形:性狀項中如大小、表面色澤等不符合藥品標準;檢查項中如水分、灰分、藥屑雜質等不符合藥品標準。其中,檢查項不符合標準時,應當排除其他指標不符合標準的情形。
適用本條款的情形不改變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的性質。生產經營企業(yè)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召回不符合標準飲片,并查找分析原因,對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,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處理。
《指導意見》指出,適用本條款時,應當嚴格按照《行政處罰法》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關于適用從輕、減輕、不予行政處罰的有關情形規(guī)定,結合具體案情、質量風險等對處罰措施進行綜合裁量,體現過罰相當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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