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誤解了“不撤銷隱瞞患癌史婚姻”
時本
忠誠、坦白、信任是婚姻最本質(zhì)的要求,如果婚后意外得知對方隱瞞病史,這樣的婚姻你能接受嗎?《民法典》實施以來,已出現(xiàn)不少因隱瞞病史而撤銷婚姻的案例。近日,“丈夫隱瞞患癌史妻子起訴撤銷婚姻被駁回”話題又引起網(wǎng)友討論:甲狀腺癌屬于重大疾病嗎?伴侶婚前隱瞞甲狀腺癌病史,該怎么辦?
據(jù)報道,江蘇南通女子小張和丈夫戀愛一年后結(jié)婚,婚后意外發(fā)現(xiàn)他在服藥。丈夫坦白曾患甲狀腺癌,現(xiàn)已治愈,不影響生活生育。小張認為他隱瞞重大疾病,剝奪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選擇權,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。最終,法院依法駁回了小張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,不予撤銷婚姻。
這類案例很容易引發(fā)誤解誤讀。對于這名隱瞞患癌史的丈夫而言,既然法院都不支持對方的訴訟請求,似乎表明他隱瞞患癌史的做法并無不當。對于社會而言,既然隱瞞患癌史都能讓婚姻延續(xù)下去,那么,將來患病一方盡管隱瞞就行,只要不屬法定的重大疾病范疇,對方想離婚可沒那么容易。然而,這樣的理解不僅是錯誤的,而且是十分有害的。
法律是嚴謹?shù),不應當留下絲毫含糊的空間。法律規(guī)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,但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然而,我國現(xiàn)行法律對重大疾病沒有明確界定,法院參照母嬰保健法相關規(guī)定,婚前應當進行醫(yī)學檢查的有三類疾病,分別是“嚴重遺傳性疾病”“指定傳染病”“有關精神病”。但甲狀腺癌不屬此列。參照《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(guī)范(2020年修訂版)》,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,也不屬于惡性腫瘤。法律如此判決合法而合理,這個判決結(jié)果應該得到原告的尊重。
不過,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,不違法只不過是一個最低的標準,在這個標準之上還有道德,道德對人提出了更高要求。這就意味著,即使這名丈夫的行為不違法,但也可能違反了基本的道德標準。當對方并沒有表示要放棄知情權,而自己刻意隱瞞時,至少可以說明,這名丈夫誠信有虧,道德方面是存在很大問題的,甚至突破了道德底線。婚姻以互信為基礎,不講誠信、不尊重對方,即使法律上不能撤銷婚姻,道德這一關也是過不去的。
夫妻一方不誠實,容易導致感情破裂,不誠實和感情破裂,又都屬于離婚的常見理由。這名妻子可以更換一個理由,選擇與丈夫協(xié)議離婚,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。用這種方式,給婚姻中不誠實、不道德的行為以教訓,并可避免類似案件被誤解誤讀,使人誤以為夫妻一方隱瞞在理、受到欺騙一方卻沒辦法維護自身權益和尊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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